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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复议条件
发布时间:2023-11-02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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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复议条件

诉前财产保全是一种司法措施,旨在保护诉讼标的所对应的权益,确保最终判决的有效执行。当一方申请财产保全时,另一方可以提出财产保全复议,请求法院对保全决定进行重新审查和裁定。

财产保全复议具有一定的条件限制。首先,申请财产保全复议的一方必须是被申请人。此外,他还需要证明自己在财产保全事项上享有利害关系,即存在直接利益或者可能会承担实际损失。

其次,财产保全复议必须依法提起并符合法定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复议的期限为5日内,自接到财产保全决定书之日起算。逾期未提起复议,即视为放弃该权利。

核心争议也是财产保全复议的重要条件之一。如果财产保全决定涉及真实、争议性的事实离开,则被申请人有权向法院请求财产保全复议。在财产保全决定书中,法院应当明确指出保全措施所涉事实依据,确保复议请求具有合理的基础。

进一步,被申请人需要提供足够的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供担保以保证作出的重新审查并不会对申请财产保全造成损害。这种担保可以是财产抵押、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最后,财产保全复议还需要通过法院的审查和裁定。法院会综合考虑申请复议方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权益平衡、财产保全决定是否存在错误等因素,作出公正的判断。如果法院认为财产保全决定不当,将作出裁定撤销原先的保全措施。

总之,财产保全复议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旨在确保双方争议的公正解决和权益的保护。符合诉前财产保全复议条件的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复议请求,以便对保全决定进行重新审查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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