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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法院过期续期
发布时间:2023-11-02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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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预防被告掩匿、转移、毁损财产或者行为单方面变更相关客体,申请法院作出一些临时性措施,以确保最后执行判决的有效性和可实现性。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全法》于2007年10月1日颁布实施,明确了财产保全的法律地位及其规定内容。其中,关于法院财产保全的期限设定,成为该法一个重要问题。

根据财产保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如果被申请执行人对保全冻结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起复议。这一复议程序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在此期间是否需要续期保全冻结令,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财产保全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财产保全冻结令自依法送达时起生效,自作出后三个月内有效。所以,在三个月内无需再次办理续期手续。而如果需要继续冻结保全的话,则需在三个月到期前向法院申请续期。

至于续期的手续,根据财产保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冻结财产保全措施人在保全期满四个月之前,提出续行申请,经法院认可后予以继续执行;逾期未申请或者申请未获准的,被冻结财产解除冻结,不再适用财产保全法的相关规定。

总而言之,财产保全冻结令自作出后三个月内有效,如果需要延长保全期限,则需在三个月到期前向法院申请续期。如逾期不申请或者申请未获准,冻结保全将自动解除。

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法对于期限续期并未给出明确规定,如若诉讼期间较长,可能需要多次续期申请才能确保保全措施能够有效执行,以免出现保全失效的情况。

以上就是关于财产保全法院过期续期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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