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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发布时间:2023-11-03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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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是民事诉讼领域常用的两种措施,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从概念、程序以及适用条件等方面介绍这两种措施。

一、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保证债权人的权益不受侵害,法院采取的一种暂时性措施。其目的是迫使被告承担债务或担保义务,确保最后判决的实际执行。

要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债权人有合法权益,并且该权益可能受到侵害;
  2. 存在急迫性,即如果不能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很可能导致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3. 提供一定数额的财产或担保;
  4.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或标的物。

财产保全的程序包括:

  1. 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2. 法院受理申请,并决定是否予以保全;
  3. 对被保全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等措施;
  4. 被告提起异议,可以要求解除保全措施;
  5. 最后根据案件结果确定保全措施的执行和撤销。

二、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在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之前,债权人请求法院对定性或具体金额明确的赔偿款、违约金等给予计算、评估并作出资产调查、扣押等强制执行行为的措施。

先予执行适用于以下情形:

  1. 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但一方不履行支付义务;
  2. 其他合同纠纷中,因履行故意犯罪行为使履行义务不可能;
  3. 侵害知识产权等权益,有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和赔偿损失的必要。

先予执行的程序包括:

  1. 债权人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2. 法院受理申请,并决定是否予以先予执行;
  3. 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等措施;
  4. 被执行人可以提起异议,要求解除执行措施;
  5. 最后根据案件结果确定执行或撤销执行。

总结而言,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是民事诉讼中为保障债权人利益而采取的两种措施。在适用条件和程序上有所差异,但共同目标都是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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