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财产保全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本法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二条 财产保全措施依据被保全财产具有担保价值,并且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前提条件具备的原则,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和实际情况适用。被保全财产的性质包括:金钱、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不动产、动产及其有关权属纠纷;确定性货币债权及其它明确要求给付的债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权利或者知识产权等。
第二章 财产保全的种类和程序
第三条 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扣押、查封、冻结、公示债权、管理等一切需要的措施。
第四条 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保全的请求、被保全财产的情况、债权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并附相关证据。
第五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裁定财产保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保全,并应当说明理由。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仍不符合保全条件的,作出的不予保全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六条 初审法院在受理财产保全案件时,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采取临时措施保全才能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在裁判宣告之前可以依法制止被保全人转移、变卖、毁损被保全财产的行为。
第三章 财产保全的效果与责任
第七条 财产保全起诉后,被保全财产受到全部或者部分禁止处分、变动的数额应当从被保全人的账户中提取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银行。人民法院对其进行监督。
第八条 人民法院按照申请人的请求宣告财产保全效力的裁判,发生法律效果。', '被保全人不服该裁判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九条 因无法归还、已毁损或者其他原因,被保全财产不能有效益地保持时,经债权人和被保全人协商,债权人可以提前追受。
第十条 依申请执行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执行财产保全;不依申请执行财产保全的,由申请人支付相应费用。
第四章 财产保全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一条 财产保全附条件的,对于附条件的财产保全,审判机关自动解除;对于明确禁止转移、变卖的财产保全,不得解除。财产保全附条件的,在主张债权与享有债权之间存在重大争议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出具鉴定意见确定是否解除财产保全。
第十二条 单个案件中,财产保全的部分解除或者变更的判决发生法律效果。单个案件中,财产保全的全部解除或者变更的判决发生法律效果。
第五章 财产保全的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和审判人员如果滥用财产保全权益,从事有关财产保全工作中有其他违反法律和纪律行为情形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相对于本法,地方性自治规范不得设立行使财产保全权限。', '第十五条 本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