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分配顺序
一、先支付具体财产损失赔偿,即结案以前被扣押(查封)或者取得控制的财产,由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也可以由同一管辖单位的人民法院决定由原告受领并确保其必要性。
二、支付已列入申请保全的债权涉及的钱款。其中,适用于支付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合同债权的财产,应当按照同等条件依次支付;适用于支付税金、罚款、违约金等行政债权的财产,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分配顺序支付。
三、支付其他债券权益。即支付不属于上述两类的债权权益,如对日常劳动报酬、扶养费、个人所得税退税款、福利彩票奖金等债权权益的支付。
四、支付其他合理费用和赔偿金,即支付与申请保全存在因果关系的合理保全费用和因保全损失给申请保全方造成的损害赔偿。
五、返还被扣押(查封)或者取得控制财产时,该财产的自然增殖所得。
六、返还当事人取得的权利凭证。
七、执行法院认为可以在确定财产保全措施时返还的其他财产。
请注意,以上是一般财产保全执行分配顺序,具体情况应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因此,在实务操作中需要注意对特殊情况的灵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