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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后能不能申请保全财产
发布时间:2023-11-04 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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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一种常见的纠纷解决方式,其效率高、成本低、具有强制执行力等特点,因此被广泛应用于商业领域。然而,在仲裁结束后,如果一方败诉,败诉方是否能够申请保全财产呢?这是一个备受关注和争议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保全措施是指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争议的性质,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财产采取的暂时性保护措施。其目的是防止争议期间财产受到恶意侵害或变动,以保障诉讼请求的实现。

在国内,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3条明确规定:“仲裁程序终结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者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裁决的效力;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换言之,仲裁程序终结后,当事人可以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但是,在仲裁程序终结后,败诉方是否可以申请保全财产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提起仲裁的一方丧失了对所争议的权益的主张,或者遭到禁止行为的一方可向法院请求采取保全措施。”由此可见,败诉方在仲裁程序终结后是有权利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7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03条第(二)项的规定,在提起之前或者审理过程中提出请求保全措施的申请。”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败诉方在申请保全措施时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申请保全措施时需符合以下三个要素:存在紧急情况,保全的财产可能受到损害;没有申请保全可能会导致难以执行仲裁裁决;提供担保。

综上所述,仲裁程序终结后,败诉方是有权利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的。但是,在申请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此,当事人在选择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时,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便在争议解决后能够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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