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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民事所函
发布时间:2023-11-08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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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民事所函

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为了保护您的权益,我方已向本地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法院审查,我们获悉您与被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存在经济纠纷,并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真实性。

为了便于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请您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以配合调查:

  1. 公正有效的身份证明;
  2. 相关合同、协议及相关证据;
  3. 银行流水等财务账目;
  4. 其他与本案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请您将以上材料在收到本函后的10日内提交给我们,以确保案件能够顺利进行。如有需要,可联系本所咨询律师以获取进一步帮助。

如果您对我方取得的财产保全措施有任何异议或疑问,请您及时与我们联系。

最后,我们郑重提醒您,为保证案件的解决,切勿进行非法行为,否则将可能对您产生不利后果。

祝您身体健康、一切顺利!

此致

敬礼

xx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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