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继续保全裁定书
裁定书编号:______
申请执行人: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
法院: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法院经审理决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继续保全措施。
二、被执行人应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7日内按照执行款项的数额提供相当于其债务金额的财物作为担保,如不提供担保,则财产继续保全措施即刻生效。
三、被执行人有权对本裁定书提出上诉,请在上诉期限内向本法院递交上诉状,并缴纳上诉受理费。逾期将无法受理上诉。
四、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特此裁定。
审判员: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