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XXXXXX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XXXXXXX号
被执行人: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
执行申请人:XXX
裁决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条第X项的规定,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的要求。
根据你(被执行人)在本案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存在可能逃避债务或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况,有关财产可能受到损害的事实,相对财产金额较大,基于公平原则及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考虑,决定如下:
1. 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冻结你名下位于XXXX市的银行存款金额人民币xxx元。如冻结所得不足以支付债权,继续缔结合同存款。
2. 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冻结你名下位于XXXX市的股票、债券、基金和期货账户的金额人民币xxx元。
3. 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冻结你名下位于XXXX市的不动产,并禁止将其过户、出售等行为。
4. 你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应履行协助财产保全的义务,并如实告知执行法官关于你名下其他财产的具体情况。
5. 如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异议。逾期不予受理。
特此裁决。
XXXXX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