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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复议规定条件
发布时间:2023-11-15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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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复议规定条件

在法律实践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措施,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冻结、扣押或其他限制措施,以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实现。然而,在财产保全时,被执行人也有权利进行申请复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财产保全复议应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复议申请必须提出在限期内。一般来说,被执行人发现财产保全决定存在错误或不当之处时,应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申请;若逾期,法院将不予受理。

其次,复议申请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被执行人在提出复议申请时,应提交与财产保全决定有关的证据材料,如财产状况证明、经济损失评估报告等。这就要求被执行人要对自己的经济情况有充分了解,并能提供确凿的证据予以支持。

同时,在复议申请中,被执行人还需提供合理的调查依据。对于财产保全决定存在的错误或不当之处,被执行人应提供相关法律依据或解释、法庭错误适用的事实等,以说明其复议请求是合理合法的。

最后,复议申请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复议申请应直接提交给院长组成的合议庭,并告知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复议庭将在收到申请后,组织开庭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决,判决决定是否撤销。

总之,财产保全复议是被执行人行使自己权利的一种途径,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只有在合理时间内提出充分证据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请,才能得到法院的审理,并对财产保全决定予以复议,以实现自身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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