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诉前保全告知书
尊敬的被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本法院审查并决定,申请执行人因与您存在争议,在目前阶段需通过财产诉前保全措施来保证执行权利的实现。特向您发出以下告知书,请您予以重视和配合:
一、保全措施内容及执行标的
根据执行申请人的申请,本法院决定采取财产诉前保全措施,保全以下财产:(列明财产具体细节)。
二、保全措施的期限及地点
1. 保全期限为自您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时间),至执行裁定生效之日止。
2. 保全人员将于指定日期约定好的时间,在指定地点对财产进行保全。您需配合保全人员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保护
1. 根据财产诉前保全的性质和目的,执行申请人有权委派执行人员进行保全工作,并可采取适当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2. 在保全期间,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有权向本法院提出异议,但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将视为默认,该保全措施依然有效。
四、保全后果及救济机制
1. 若执行申请人在主体诉讼或相应的申请程序中败诉,您有权要求对保全财产进行解除,并可申请赔偿其所受到的损失。
2. 在保全期间,如因保全措施造成了您的损失,请您及时向本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的赔偿。
请您认真阅读以上内容,加强与执行申请人之间的沟通和联系。祝您万事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