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法院
财产保全公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原告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有财产可能被变卖或者毁损灭失的情况,现依法对涉案财产进行保全公告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XXX公司
二、被执行人:YYY公司
三、执行标的:根据《合同书》约定,YYY公司应支付给XXX公司货款300万元(大写:叁佰万元整)。
四、涉案财产:YYY公司位于五指山市X街X号的房产。
五、财产保全措施:
1. 依法冻结YYY公司的银行账户,并保存账户余额300万元(大写:叁佰万元整)。
2. 封存并登记YYY公司所持有的所有股权、债权、证券、票据及其他财务文件等价值相当于债权数额的财物。
六、保全期限:从公告之日起三个月。
七、妨害财产保全的处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部分或者全部被保全财产进行侵害、毁损、转移隐匿,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日期: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