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全财产解除的法条
保全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其他需要,为了保护诉讼权利和防止被执行人逃匿、隐匿、毁灭财产等危害诉讼目的行为,在诉讼程序进行中采取的暂时强制措施。保全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保障诉讼公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保全并不是一劳永逸的措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全措施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其中,最主要的法条有以下几项:
1.《民事诉讼法》第134条――保全期限届满,原保全裁定丧失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保全措施在经过一段时间后,如果保全期限届满,原保全裁定将自动失效。
2.《民事诉讼法》第138条――申请人放弃保全申请;
如果保全的申请人在保全期间内放弃保全申请,法院可以解除保全措施。
3.《民事诉讼法》第139条――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
如果被申请人愿意提供对应的担保措施,能够达到与原先保全措施相同或更好的效果,法院可以解除保全措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8条――行政机关自动撤销原先的行政执法行为;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行政机关自己认定原先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错误,也可以解除之前采取的保全措施。
综上所述,尽管保全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在特定情况下,也有法定条件可以解除保全措施,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障诉讼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