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法院财产保全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湖南省各级法院依法对以下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一、被执行人:
名称:XXX公司
地址:湖南省XXX市XXX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
执行案号:XXXXX
二、被执行人:
名称:XXX个人
住址:湖南省XXX市XXX路XXX号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
执行案号:XXXXX
三、被执行人:
名称:XXX公司
地址:湖南省XXX市XXX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
执行案号:XXXXX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执行完毕。
请相关当事人认真履行法定义务,配合执行法官完成财产保全工作。如有不服,可在公告期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未提出异议,则视为默认执行。
特此公告,请广大群众加以注意,并转告涉及上述被执行人的相关当事人。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