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财产保全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护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广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甲方(原告)××与乙方(被告)××登记结婚于××年××月××日,并生育了子女××。
二、自婚后至今,双方形成了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1.房产:甲方所有位于广州市××区的房屋,以及乙方所有位于广州市××区的房屋。
2.存款及金融资产:甲方名下的银行存款XX万元,乙方名下的银行存款XX万元,以及甲方持有的股票、基金等金融资产。
3.车辆:甲方所有的汽车一辆。
以上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享有所有权,应当依法平分。
三、考虑到离婚诉讼的长期性和一方可能转移、减少共同财产的风险,为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本院审理认为有必要对相关财产进行保全。
四、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本院决定对该案涉及的财产作出以下保全裁定:
1.对甲方名下位于广州市××区的房屋,予以查封,由当地司法实施机关执行;
2.对乙方名下的银行存款,限制其支取,不得转移或用于他用;
3.对甲方名下的汽车,予以扣押,并暂扣车辆证件,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五、双方离婚后,应在××年××月××日之前办理财产的划分和过户手续,如一方拒绝配合或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向本院提起申请。
六、如有违反本裁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七、本裁定即时生效。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