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财产保全申请书
尊敬的××法院:
我系长安区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以下财产保全申请。
1、申请冻结被执行人账户内资金 XX万元,详细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XX银行
账号:XXXXXXXXXXXXX
2、申请查封被执行人位于XX地的房产一处,面积约XXX平方米,详细信息如下:
地址:XX路XX号
权证号:XXXXXXX
3、申请查封被执行人位于XX地的商铺一处,面积约XXX平方米,详细信息如下:
地址:XX街XX号
权证号:XXXXXXX
4、其他有关财产保全措施,请贵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定。
本申请书所涉及的财产保全请求,依据如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当事人在提起设立诉讼时,为了保障申请人的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保全问题的若干规定》第XXX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查符合保全条件的,可以依法采取相应财产保全措施。
请贵院查明被执行人违反XX合同约定的事实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并根据法律法规予以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
1、被执行人违约事实及证据清单一份;
2、申请账户冻结及财产查封所需的相关书面材料(包括证件复印件、权证原件等)。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