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费用承担依据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防止被告隐匿、转移、毁损、变价或者其他可能导致执行困难的行为,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采取暂时性措施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而对于这种保全措施所需要的费用,一直是一项争议较多的问题。
首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作出裁定,并且由申请人预交保全费用。”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责任应由申请人承担。换言之,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后,需支付相应的保全费用。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的规定:“财产保全期间所发生的合理费用,按照提供担保费用标准的规定确定,并由申请执行的申请人以及执行财产的部分(即被执行人)承担。其中,保全担保费按照案件生成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 这一解释规定了具体的费用承担标准:申请执行的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各自承担一部分费用。对于保全担保费用,则根据案件涉及的金额来确定比例。
需要强调的是,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原则上由申请人承担。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被告在民事诉讼中败诉并且没有实际抗辩理由,法院可以在判决中采取责令被告承担全部或部分财产保全费用的措施。
总之,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相关解释,诉讼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依据主要有两点:一是申请人在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需预交保全费用;二是在财产保全期间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分别承担一部分。当然,在特殊情况下法院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费用承担进行特殊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