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裁定由谁做出
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告在审判结束前转移、毁损、隐藏或者变卖财产,有必要采取临时措施予以保全的行为。那么,在财产保全案件中,到底是谁来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呢?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裁定规定如下:
一、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可能受到损害或者难以实现权益的财产进行保全;
二、人民法院还可以主张的,对被告有转移、变卖、毁损、隐藏财产等消极执法情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可见,财产保全裁定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申请人认为可能受到损害或者难以实现权益的财产需要保全时,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是否需要采取保全措施,并依法做出财产保全裁定。
而当人民法院主动发现被告有转移、变卖、毁损、隐藏财产等消极执法行为,也可以自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在该案件对被告进行相应的处罚。
因此,财产保全裁定由人民法院来做出,这是为了确保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和实现。当然,在做出财产保全裁定时,人民法院应该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平衡,确保裁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总之,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财产保全裁定由人民法院来做出,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防止被告采取损害申请人权益的消极执法行为。只有通过适当的保全措施,才能保证诉讼的公正性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