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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异议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11-18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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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异议判决书

本判决书根据相关法律条款,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陈述进行裁定。

一、案件背景

原告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被告提出异议请求撤销保全措施。

二、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被告拖欠其货款,为确保其能够得到赔偿,于某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被告辩称:未有拖欠货款,并且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其拥有异议请求对财产进行保全。

三、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被保全财产存在是可能,而且法院不保全就可能会导致申请人必须承担无法弥补的损失的情况下的证据。在本案中,原告提供了相关合同和未付货款的凭证,足以证明被保全财产存在是可能。被告方面,仅以口头异议为依据,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无需财产保全。综上所述,原告有权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

四、判决结果

根据法律规定和本案的事实,裁定如下:

1.确认原告有权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

2.驳回被告的异议请求;

3.维持原保全措施的效力。

五、裁判日期和签名

本判决书由XX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并经法官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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