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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费承担
发布时间:2023-11-19 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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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费承担

财产保全费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为了维护一方权益而对财产进行保全时,由申请保全的一方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的费用。保全费主要包括公证费、送达费和鉴定评估费等。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财产保全费由申请人承担。这是因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既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在行使其申请诉讼保全的权利。因此,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申请人应该承担相关的保全费用。

然而,在具体实践中,有时候申请人可能无力支付高额的保全费用。对于此种情况,《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了可以减免或者延期支付财产保全费的情形。如果申请人认为支付保全费会给其造成重大经济困难,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免或者延期支付,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审批。

对于被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来说,也可能需要面临高额的财产保全费用。《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财产保全期间,如果他驳回了原告的主张,可向原告请求赔偿由其支付的保全费用。这是为了避免对无理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给予不必要的经济压力。

总之,财产保全费承担是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原则。申请人既有权利申请财产保全,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同时,在特殊情况下,也要充分考虑申请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减免或者延期支付财产保全费,以保证诉讼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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