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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财产保全期限
发布时间:2023-11-19 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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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财产保全期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财产保全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确保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之一。在民事诉讼中,当债权人认为其债务人存在逃避债务的风险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以冻结或者扣押债务人的财产。

对于财产保全措施,法律规定了一定的期限。具体来说,财产保全期限包括提起财产保全申请的时效和执行财产保全的时效两个方面。

首先,提起财产保全申请的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程序法》第78条的规定,债权人提起财产保全申请时,必须在债权到期后90日内提出。这意味着,在债权发生并到期的90天内,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保护债权的实现。如果债权人不按照规定时间提起财产保全申请,将可能失去该项救济措施。

其次,执行财产保全的时效。在获得财产保全措施后,债权人必须在3个月内申请财产保全执行。这一期限的设定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导致对债务人不当损害。如果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财产保全执行,该财产保全措施将失效。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实际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特殊情况适当延长或者缩短财产保全时效,并作出相应的决定。但延长或者缩短的时限,不得超过6个月。

总之,民法典对于财产保全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债权人在保护自身利益的同时,也需要遵守相关的时效要求。合理运用财产保全制度,可以有效地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促进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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