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财产保全及复议
财产保全是司法机关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旨在确保诉讼标的的实现。当当事人提起诉讼并有紧急需要保全其财产时,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而若当事人不满意财产保全决定,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院在财产保全及复议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最高院作为中国司法体系的最高审判机构,对疑难、复杂的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判。最高院财产保全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决定对财产保全复议案件进行审查、决定。
财产保全一般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裁定,以确保诉讼标的的实现。财产保全措施包括行为保全和财产保全。行为保全主要指法院根据案情确定的限制被申请人某种特定行为的措施,如禁止被申请人处置财产或禁止被申请人与其他人发生某种特定法律行为。财产保全则是指法院暂时保管、冻结、查封、扣押或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等措施。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决定不满意,可以向法院提起复议申请。复议是在提起上诉之前,当事人既可要求所在法院及其上一级法院审理,也可以要求专门固定财产保全案件的最高院财产保全审查委员会审理。复议由具有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进行审查。复议决定是否予以准许,决定是否变更财产保全措施,以及对决定适用的程序分别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总之,在财产保全及复议方面,最高院充分发挥了作用,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