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我院决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确定保全金额。
经查,被申请人为某公司,该公司涉嫌侵权行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出了相应的证据材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于需要保全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财产保全措施等方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院经过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及其他财产可能会被转移、隐藏或变卖,因此需要对其财产进行冻结保全。
鉴于被申请人所涉及侵权案件中可能需要支付的损害赔偿数额较大,同时也要考虑到实际情况以及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我院决定将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金额确定为人民币500,000元。
被申请人应该在保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财产移交或金额划付给本院指定的银行账户,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书,经我院审查符合条件的,决定解除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