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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财产保全异议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1-20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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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财产保全异议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财产保全异议进行审查,并做出如下裁定:

一、异议事由

案外人自视有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保全措施提出异议。依据是 ---------------(案外人提供的证据)。

二、核查情况

本法院依法成立了专门的调查组,经过仔细核查和研究,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事由进行了认真审查。

三、异议裁定

1. 案外人所提出的异议事由经核查不属实,不成立。

2. 案外人所提出的异议事由经核查属实,成立。因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作出部分或全部解除,并限期将相应财产返还给案外人。

四、裁判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事由进行认真研究,并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五、裁判结果的法律效力

本案外人财产保全异议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六、相关诉讼权利的指引

对于本裁定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逾期未上诉,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须予以执行。

七、裁定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通知案外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相应义务。如不履行,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裁决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以上是《案外人财产保全异议裁定书》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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