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财产保全异议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财产保全异议进行审查,并做出如下裁定:
一、异议事由
案外人自视有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保全措施提出异议。依据是 ---------------(案外人提供的证据)。
二、核查情况
本法院依法成立了专门的调查组,经过仔细核查和研究,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事由进行了认真审查。
三、异议裁定
1. 案外人所提出的异议事由经核查不属实,不成立。
2. 案外人所提出的异议事由经核查属实,成立。因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作出部分或全部解除,并限期将相应财产返还给案外人。
四、裁判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事由进行认真研究,并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五、裁判结果的法律效力
本案外人财产保全异议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六、相关诉讼权利的指引
对于本裁定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逾期未上诉,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须予以执行。
七、裁定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通知案外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相应义务。如不履行,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裁决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以上是《案外人财产保全异议裁定书》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