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申请人的权益,由法院采取措施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这项措施旨在防止被申请人将财产转移或隐匿,以免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当申请人认为有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可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程序通常较为简单,一般只需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申请书即可。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被申请人可能会对财产保全申请提交异议。
那么,财产保全异议需要立案吗?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暂缓执行。”也就是说,如果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申请有异议,他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暂缓执行。
当然,提出财产保全异议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够成功。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请求和被申请人的异议进行综合考量,并依法作出相应的裁决。
在制定财产保全裁定时,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通过综合考量这些因素,法院将决定是否支持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请求,或者采纳被申请人的异议意见。当然,在财产保全程序中,为了公平起见,法院还会给予双方当事人充分的陈述和辩论的机会。
总之,财产保全异议需要立案。当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申请有异议时,他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复议,并申请暂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