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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时限
发布时间:2023-11-20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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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时限

在民事诉讼中,当一方存在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或损毁等情况时,为了保证诉后执行的有效性,申请财产保全成为一种常见的诉讼手段。然而,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其时限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之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期限为十五日。这十五日包括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之日起至北京时间十五日24时截止。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该期限属于法定假日或者法定休息日,则以法定假期结束之次日作为期限的最后一天。

如果申请人错过了诉前财产保全期限,可以向法院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6条之规定,法院可以酌情准许延长期限,但是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并且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一个月。

那么对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来说,存在着急迫性和及时性的要求。在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时,应注意填写申请书,并附上能够证明财产存在被转移、隐匿或损毁可能的相关材料。此外,还需要支付保全费用,并提供担保或者办理保全令下达前的其他清偿方式。

对于法院来说,收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会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是否准予保全。对于符合保全条件的,法院会确定保全措施和期限,并将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而在期限内未收到法院保全决定书的申请人,则视为未经法院批准进行的财产保全。

总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限是十分重要的事项,申请人需要及时申请,并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所需手续。同时,法院也要加强对申请的审核和决定,以保证申请人权益的实现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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