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正升担保,我们为您提供法院财产保全担保,解封担保,继续执行担保,工程类所需要的银行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等
相关知识
个人财产保全法全文
发布时间:2023-11-20 22:41
  |  
阅读量:

个人财产保全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网络虚拟财产等财产权益。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财产所有权,并依法控制、处分、使用、受益、继承、遗赠其财产。

第四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所有权,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侵占、触犯他人财产权益。

第五条  国家推行市场经济体制,鼓励公平竞争和自由交易,保护财产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第六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投资、创业、经营等活动中的财产权益,创建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

第二章  财产保全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所有权被侵害或可能被侵害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作出财产保全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方执行。

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照申请人的请求,可以冻结、查封财产,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防止财产遗失、灭失或者变价。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财产保全专门机构,负责监督和执行财产保全工作。

第三章  追回财产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如果发现财产可能被转移、隐藏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走,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阻止。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被申请人提供财产清单,如实提供财产信息。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有关财产进行查封,予以扣押,保障申请人的权益。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将财产转移、变价的情况予以追回,并交还给申请人。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决侵犯财产权益的人,可以责令其返还财产、支付赔偿金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过去的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释。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