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谁来举证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司法措施。它旨在确保当事人在诉讼期间能够保障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然而,对于财产保全后究竟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却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议。
对于财产保全来说,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实质先于形式”。也就是说,在财产保全申请被审理通过后,在被执行人提供了一定的担保或者确定了可查封、扣押的财产之后,保全程序就生效了。这时候,被执行人就需要提出异议,否则财产保全将会顺利进行。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财产保全的执行程序并不总是如此简单明了。特别是在涉及到存在多个债权人、债务人甚至是附带被执行人的情况下,保全结果产生的问题更加复杂。这时候,问题就来了:谁来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保全措施是否合理?
根据我国的《民诉法》相关规定,对于财产保全的证明责任,首要是由申请人承担。也就是说,申请人需要提供充分的事实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益,并确定具体适用哪一种保全措施。但是,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供充分证据,那么在某些情况下,被执行人也需要承担部分或全部的举证责任。
同时,在法律上,还有一种情况可能会转移证明责任,那就是“承认推定”。也就是说,当被执行人对保全请求没有异议时,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所拥有的财产直接处于查封、扣押状态中,而不需要申请人提供进一步证明。
总的来说,财产保全谁来举证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双方都有一定的举证责任,但具体的情况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在实际操作中,应该充分考虑到各方的利益和权益,确保公正、合法和有效的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