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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财产保全 追加
发布时间:2023-11-21 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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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财产保全 追加

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十二)》(以下简称“解释”),其中包括财产保全追加的相关规定。

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期间,为了保障诉讼权利的实现,采取临时措施保护可能被损害或灭失的财产。追加财产保全则意味着在已经进行财产保全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修正财产保全的措施。

根据解释,如果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提交证据证明之前财产保全措施不适用,或者不再需要原先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变更、撤销财产保全措施。

此外,如果审判机关认为追加、变更、撤销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情况需要的,也可以自行决定追加、变更、撤销。

这一新规的出台,对于处于财产保全阶段的诉讼案件来说,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利器。它既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提高财产保全措施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此外,根据解释,财产保全追加申请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申请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原先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不当,或者存在其他导致变更、撤销的情况。同时,法院也会考虑案件审理的进展和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等因素来作出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关于财产保全追加的解释,强调了法院对当事人财产保全请求的细致审查和慎重处理的原则。无疑,这将有效防止滥用财产保全措施的现象,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公正、合理的司法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财产保全追加规定并非绝对适用,还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各地法院应当严格遵循解释的相关规定,确保司法实践的统一和公正。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十二)》对财产保全追加进行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现有的民事诉讼制度。这一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提升我国民事诉讼的公信力和司法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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