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公益诉讼财产保全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申请,本院决定对以下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一、被执行人姓名:XXX,性别: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二、执行标的:XXXXX元
三、财产种类及数额:
1.账户存款:XXXXX元
2.房屋:位于XXX市XXX区XXX路XXX号,建筑面积XXX平方米,估值XXXXX元
3.车辆:XXXXX牌XXXX型号,估值XXXXX元
四、实施机关:XXX人民法院执行局
五、提醒事项:
1.被执行人如对以上扣押财产有异议,请在扣押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2.若逾期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后本院认为无正当理由,则本院将依法组织变卖该扣押财产。
3.依法申请解除保全的当事人必须提交《保全解除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4.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XXX人民法院
日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