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裁定是否要送达
财产保全裁定是指法院基于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为保障诉讼目的实现,向特定财产采取暂时保全措施的一种裁定,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就财产保全裁定是否需要送达给被执行人这个问题,学界和司法实践一直存在争议。
国内法律对于财产保全裁定是否要送达的规定并不统一。一方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执行机关在收到财产保全申请书后应当立即处理,以采取更适当的措施。不得晚于三日作出决定。”可以理解为,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不需要送达给被执行人。另一方面,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被执行人对财产保全裁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财产保全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执行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承认。”可见,如果被执行人对财产保全裁定有异议,则需要他亲自接到裁定书。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不需要送达的财产保全裁定,主要是因为执行机关需要尽快采取措施以保全财产,并避免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如果在采取措施之前需要对被执行人进行送达,可能导致执行效果的降低,甚至无法实现诉讼目的。因此,一些法院和学者认为不需要送达。
然而,对于需要异议的情况,财产保全裁定应当送达给被执行人。这是为了确保被执行人有权提出自己的异议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只有被执行人接到裁定书后才能及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否则可能会对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裁定是否需要送达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从保全财产的角度来看,不需要送达可以更好地实现诉讼目的。但是,在被执行人有异议的情况下,财产保全裁定应当送达给他,以保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