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可以提起异议
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原告权益,被告可能侵害原告利益的财产进行暂时性的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意义在于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将财产转移、隐匿或损毁,从而保证诉讼胜诉后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然而,在财产保全过程中,被保全人不可避免地对财产保全提出异议,主要表现为对申请财产保全事实或财产保全措施的合法性、适用性的否认。
一方面,被保全人可以就财产保全的理由提出异议。例如,被告可以辩称没有侵害原告权益的行为或没有导致原告权益受损的事实,使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失去事实依据。
另一方面,被保全人还可以对财产保全措施本身的合法性、适用性提出异议。例如,被告可以辩称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措施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具备适用财产保全措施的必要条件。
当被保全人提起财产保全异议时,法院将会对异议进行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裁决。一般来说,财产保全的异议裁定是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原告申请、被告异议以及相关证据等因素作出的。
如果法院认定被保全人的异议成立,即对财产保全的申请事实或财产保全措施本身存在瑕疵,法院可能会裁定解除原来的财产保全措施或改变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和范围。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的异议裁定并不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即使被保全人对财产保全提起异议,仍需持续参与诉讼程序,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总体来说,财产保全可以提起异议,这是为了保障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在财产保全过程中,被保全人有权提出异议,法院将会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裁定。财产保全的异议裁定不会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被保全人仍需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