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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前财产保全规定全文
发布时间:2023-11-22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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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前财产保全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保障诉讼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被告财产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诉讼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可能给诉讼权利人造成损害的被告财产采取一定措施,以保证被告财产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或是在此期间不进行变更、处分等行为。

第三条 诉讼前财产保全的种类包括:

(一)查封、扣押被告财产;

(二)冻结被告财产;

(三)积分换购;

(四)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保全措施。

第四条 诉讼前财产保全的条件包括:

(一)主张权利具有一定的可能性;

(二)被告可能采取变更、处分财产或者移赃、转移、毁灭证据等行为,妨碍判决执行;

(三)保全措施不致给被告造成重大困难;

(四)存在保全标的。

第五条 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的诉讼程序包括:

(一)申请人向作出诉讼前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二)法院受理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诉讼前财产保全裁定。

第六条 诉讼前财产保全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并且必须附带警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对其进行相应的告知。

第七条 申请人对法院作出的诉讼前财产保全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就该裁定提起上诉。

第八条 法院采取诉讼前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制作保全清单,并将清单副本送交申请人。

第九条 对于因无正当理由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或者未提供担保而给被告及其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其损失。

第十条 已经作出的诉讼前财产保全裁定,被告、申请人、第三人有新的情况,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变更或者解除。

第十一条 从事诉讼前财产保全工作的法院负责编制和发布案件查询目录。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冻结”包括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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