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文书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经审理认为原告申请的财产保全应予支持。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停止违反合同约定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保全财产完好无损。
二、央行指定的银行应当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财产保全担保方式,为其办理存款冻结手续。被申请人的存款余额不得低于保全财产数额,以确保申请人通过财产保全获得应有的赔偿。
三、被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对本裁定不服,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被申请财产标的额的二十分之一交纳上诉费。
四、如被申请人不履行本裁定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办理强制执行程序。
特此裁定。
审判长:XXX
书记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