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财产保全裁定谁做
财产保全是一种法律手段,旨在确保当事人在争议解决过程中的权益不受损害。而财产保全裁定是指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暂时限制或保护措施的裁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财产保全裁定的再审问题备受争议。
首先,再审财产保全裁定的主体问题就是由谁来决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一审财产保全裁定的再审,由上级法院进行审查。但是在具体案件中,申请再审的主体常常存在争议。有的认为再审应该由被裁定保全的一方提起,因为他们是直接受到限制的一方,应该拥有再审的权利;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再审应该由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提起,因为他们是申请了财产保全的一方,应该对裁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承担责任。
其次,再审财产保全裁定的标准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财产保全裁定是一项比较特殊的措施,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而在再审时,应该根据何种标准来判定裁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也成为了争议焦点。有的人主张以重新审查裁定的事实和证据为标准,即采取类似一审审查的方式进行;而另一些人则主张以重新审查财产保全申请的必要性和紧急性为标准,只有再次满足了这一标准,才能进行保全裁定。
最后,再审财产保全裁定的程序也需要明确。目前关于再审程序的规定相对模糊,很多情况下缺乏明确的指导性意见。如果程序不明确,将给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带来困扰。因此,就再审财产保全裁定的程序问题出台明确的规定势在必行。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裁定的再审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争议。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该注重平衡当事人的利益,明确再审的主体、标准和程序,以确保财产保全裁定的公正适用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