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财产保全异议书
尊敬的法院:
我系XX公司代表,因我方车辆在某天某地与被申请人所驾驶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据交通警察的勘验情况、证人的陈述及相关证据,明确显示被申请人对此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然而,我方在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后却遭到了被申请人的反对意见。就此,我方特向贵庭提出以下异议,并希望能够得到权益保障。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伤亡事故处理完毕后,当事人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无异议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保险人支付。”我方车辆在保险理赔期限内进行了维修,但保险公司并未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付。具体来说,由于修车费用高昂且运送费用增加,我们公司目前已负债累累。因此,我方认为保险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所以独立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并非要求负有不可抗力或者紧急情况,只需要满足一项即可。在本案中,我方不但提供了与交通事故事件相关的证明文件和勘验结果,还提供了经济损失估算表和交通费用收据等相关凭据,证明我方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到了重大损失。基于这些充分合理的证据,可见我方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理由及目的都是恪守法律之底线。
最后,贵庭作为公正第三方,在审理此案时,应权衡各方利益及证据,并根据实际情况下达公正的判决。因此,我方强烈要求贵庭能够予以支持,并成功执行财产保全程序,以保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感谢法院对我们的关注与支持,期待能够在您的审理下取得公正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