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能不能审请财产保全
在民事诉讼中,当原告认为被告可能会将财产转移或隐匿,导致执行难题时,原告有权利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是一种有效的法律手段,旨在确保诉讼请求的实效性和执行效果。
然而,在涉及二审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呢?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一审、二审分别由不同级别的法院审理。一审即为第一審,诉讼请求最初乃至最后一次在法院之前提交的是一审。二审即为第二審,对于判决结果不满的一方可以提出上诉请求。一审和二审虽然由不同法院审理,但一审的终结判决成立与否直接影响到二审的审理范围和方式。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二审期间,如果原告在一审的裁决结果中中获得胜利,即公正地分割了争议的利益或确认了争议其中一方的权利义务,那么二审法院应当以实现一审中的裁决结果为原则,遵循对事实的认定和依法作出调整。而如果一审结果对财产保全措施作出了判决,二审法院也应承认并予以执行。
此外,在民事诉讼中,二审期间提起的上诉申请被受理后,一般情况下,不会恢复被上诉人财产保全措施的效力,除非申请上诉的当事人能够证明原先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存在重大缺陷或错误。
综上所述,二审时可以继续适用财产保全措施,以确保诉讼请求的实效性和执行效果。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有权在二审期间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对方可能转移、隐匿财产。 二审法院也有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审慎决定是否给予财产保全,并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