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财产保全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查原告申请并核实事实,我院认为涉案离婚案件中的夫妻财产需要进行保全。鉴于此,依法作出以下裁定:
一、被申请人应当停止处分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并将其收益暂时上交给法院保管,并在收到本裁定书3日内领取存折。
二、被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出售等事项协议无效,不得转让、变更、达成新的协议。
三、被申请人所持有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应当立即冻结。
四、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对其财产享有可供执行的权利,但必须先履行本裁定项下义务。
五、如被申请人、第三人或者债权人拒不履行以上各项保全义务,法院将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强制执行。
特此裁定。
审判员:
年 月 日
以上为离婚案件财产保全裁定书内容,敬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