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产保全续保的规定
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针对有可能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以其他方式变为无形财产等情况,为确保执行目标得以实现,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种执行措施。财产保全的续保则是在财产保全期满之后,当事人需要继续保全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续保操作。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该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或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核。”也就是说,在保全期限届满前的五日内,申请人可以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提出复议或者复核申请。
如果经复议或者复核决定撤销,原保全裁定即失效;如准予复议,待复议裁定生效即进行新的续保程序。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续保的申请,必须符合续保条件才能获得法院的准许。续保的申请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在财产保全期满之前,财产保全的实施未达到保全目标,被执行财产仍然有丧失、损毁、转移或隐匿等风险;
(二)申请人补足原始保全诉状和辅助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财产保全续保,续保申请应提前十五日向财产保全裁定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如果被执行财产放在了法院指定存储场所的,执行庭应当将财产时效期满的日期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在通知期限内向书面申请。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续保是为了确保执行目标的实现,在财产保全期满后,当事人可以进行续保操作。相关法律规定了续保的申请条件和程序,需要申请人提交证据,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