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结股权财产保全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本法院审查,依法对被执行人甲有关股权和财产采取冻结措施如下:
一、冻结对象:
被执行人甲:姓名/名称 xxx 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xxx 住所地/营业场所 xxx
二、冻结期限:
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三、冻结范围:
1. 冻结被执行人甲在xxx银行的存款账户,冻结金额为xxx元。
2. 冻结被执行人甲名下的所有股权,包括但不限于持有的公司A的股权、公司B的股权、公司C的股权等。
四、冻结方式:
法院将发出冻结通知书,并将冻结通知书送达给负责执行冻结的执法机关和相关金融机构,负责执行冻结的执法机关应立即执行并告知相关金融机构,在冻结期限内禁止解除冻结措施。
五、冻结期限届满后,若被执行人甲尚未清偿债务或无正当理由延长冻结期限的,本院将依法执行强制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甲的股权和财产进行处置。
六、如有异议,不服本裁定的被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
特此裁定。
审判长: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