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我方即申请人自愿撤销对应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解除异议书。
一、解除依据
我方认为,在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后,现已不存在继续进行财产保全的必要性。由此,我方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异议。
二、权益保障
我方明确表示,解除财产保全的意愿是出于考虑到案件平衡与公正,保护双方权益的原则。我方向法院保证,不会因为解除异议书而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并且,如有需要,我方愿意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工作。
三、撤销申请
我方特此向法院申请撤销之前所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要求法院立即解除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
四、本异议书效力
本异议书有效,自签字之日起即生效。
特此解除财产保全异议。
申请人(盖章):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