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异议规定2017
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确保债权人能够顺利执行判决或裁定的权益,法院依法采取措施保护被执行人的财产免受损失。财产保全异议是指被执行人对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提出异议,请求解除或变更执行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2017年制定了财产保全异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财产保全异议规定适用于所有民事诉讼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冻结、查封房产、查封车辆、查封公司股份等措施。
二、提出异议的条件
被执行人可以在财产保全措施实施之日起10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异议申请。具体要求如下:
1. 被执行人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详细说明自己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2. 异议申请书应当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权属证明、债务清单等。
3. 异议申请书应当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公司)或个人印章。
三、异议处理程序
1. 执行法院在接到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应当受理并组织调解。如果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如无法达成一致,执行法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
2. 裁定有异议的一方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上诉期满未上诉的裁定即为生效。
四、违反财产保全异议规定的责任
对于故意提出虚假异议、阻碍正常执行行为的,执行法院可以对其进行罚款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之,财产保全异议规定2017为民事诉讼中被执行人提供了维权和申诉的途径,保护了其合法权益。同时,对于滥用异议权利的行为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加强了对违法行为的制约和惩戒。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