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恶意财产保全异议书
尊敬的法院:
我系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现因被执行人的一处财产遭受恶意保全而向贵法院提出此份异议书,望得到公正处理。
首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的资产进行了保全措施。然而,被执行人的该项财产并非其个人所有,并未发生与执行标的有关的任何转移、变卖行为,是经营主体所需之商业工具。被执行人依法经营该财产多年,一直保持良好运营,为维护相关债权人的利益作出了应有努力。因此,强行采取保全措施将严重损害被执行人的正常经营权益,对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也不符合实际情况。
其次,执行法官在财产保全时没有进行足够充分的调查和准确的判断。财产保全应当基于充分的证据和明确的事实基础,而不应仅仅凭借执行债权人的申请和辩解。然而,在此案中,贵法院未对被执行人及相关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并未妥善权衡各方利益,导致判断失误而采取了被执行人丧失经营权利的保全措施。这对被执行人和其他债权人都是不公平的。
最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程序法》第43条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拟采取的措施对其依法享有的权益存在实际损害风险的证据。然而,在此案中,被执行人与该财产相关的债务并未构成实际损害风险,也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无任何欠债行为。因此,保全措施的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来支持其请求的合理性。
基于以上理由,我代表被执行人向贵法院提出异议,要求撤销对该财产的保全措施,恢复被执行人的正常经营权益,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诚挚期待贵法院能公正、客观地审视本次异议,并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申请。
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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