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费撤诉后是否退回
财产保全费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暂时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被申请人可以提出撤诉申请,但是发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财产保全费用是否能够退回成了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一方面,撤诉意味着原告不再追究被申请人的责任,案件不会继续审理下去。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撤诉后,法院应当视情况作出相应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冻结及强制措施。这意味着,由于案件已经结束,财产保全费用也应该归还给原告。
另一方面,财产保全费用的退回并非完全没有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6条规定,经财产保全财物实际支出且无清偿依据的,被申请人可以申请退回有关费用。这就意味着,如果财产保全费有实际支出并且没有其他清偿依据(如案件败诉、被申请人另行支付赔偿等),那么被申请人是可以申请退回的。
此外,根据一些地方法院的规定,还存在不同的规定。比如,广东省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全撤销申请案件适用程序的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在提出撤销财产保全申请时,需要向法院提供财产保全比例的计算依据,并要求由法院对财产保全费进行核减后,将剩余部分返还给申请人。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费撤诉后是否能够退回,还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在没有清偿依据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申请退回财产保全费用;而在一些地方法院的规定下,对财产保全费的退回也有更为具体的规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需要结合相关经验和法规,权衡利弊,决定是否申请退回财产保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