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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1-26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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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裁定书

尊敬的被申请人:

经审查本院受理的原告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的规定,本法庭确信被申请人拥有一定数额的财产,为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在未终审前采取即时措施保全相关财产,进行本次裁决。

我院在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一、准予保全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理由,本法庭认为被申请人存在转移、隐匿、变卖或损坏财务资产等可能,导致原告难以执行判决、仲裁或其他法律文书所载明的义务。基于此,我院决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防止被申请人恶意逃避执行义务。

二、财产保全措施

1. 扣押被申请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中的存款,金额为XXXXX元。被申请人需前往我院提供相关银行账户信息。

2. 实施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位于XXXXX省XX市XXXXX区,产权证号为XXXXX。具体冻结措施由执行员进行操作。

三、告知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本裁定书应当以送达方式予以被告。请被申请人在15日内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履行财产保全的义务。如逾期不履行或拒绝配合,本法庭将采取强制措施,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XX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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