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裁定书
尊敬的被申请人:
经审查本院受理的原告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的规定,本法庭确信被申请人拥有一定数额的财产,为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在未终审前采取即时措施保全相关财产,进行本次裁决。
我院在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一、准予保全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理由,本法庭认为被申请人存在转移、隐匿、变卖或损坏财务资产等可能,导致原告难以执行判决、仲裁或其他法律文书所载明的义务。基于此,我院决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防止被申请人恶意逃避执行义务。
二、财产保全措施
1. 扣押被申请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中的存款,金额为XXXXX元。被申请人需前往我院提供相关银行账户信息。
2. 实施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位于XXXXX省XX市XXXXX区,产权证号为XXXXX。具体冻结措施由执行员进行操作。
三、告知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本裁定书应当以送达方式予以被告。请被申请人在15日内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履行财产保全的义务。如逾期不履行或拒绝配合,本法庭将采取强制措施,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XX人民法院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