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财产保全裁定书
一、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
三、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经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被申请人逾期未偿还借款本息,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请求法院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四、案由及事实依据: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借款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之一主张其行为后果若难以弥补,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其主张有理由的,可以在受理案件后,在调查结束前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即使没有收集完整齐备的证据,人民法院仍可根据各种相关迹象和现有证据,如债权确凿且债务方明确有实质性财产等,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五、财产保全裁定:
根据被申请人逾期未归还借款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本院认为申请人主张的被申请人存在债务及实质性财产的可能性较大。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为目的,经审查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 对被申请人存款账户冻结保全:
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依照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账户信息,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所持有的银行存款账户,直至本案纠纷解决或者本院另有裁定。
2. 对被申请人动产财产保全:
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要求被申请人协助支付款项及清退相应货物,并向本院报备相关执行情况。
3. 对被申请人不动产财产保全:
如被申请人在执传过程中不主动配合支付款项及清退相应货物,本院将依法裁定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不动产财产。
六、裁定生效:
本裁定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由执行员具体负责裁定书的送达及执行工作。对于不服本裁定的一方,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复议或者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