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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财产保全法全文
发布时间:2023-11-26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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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财产保全

第一条 为了保护诉讼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 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根据诉讼标的的性质和民事诉讼对财产损害的主张,通过采取措施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诉讼标的包括财产标的和非财产标的。财产标的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可以评价为金钱的物品来表示的权益。非财产标的是指除财产标的以外的其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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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财产保全审查期间,原告提供的担保不准确的,应当及时处理;不予受理原告申请的,裁定驳回。

第四十六条 财产保全令应当写明: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营业场所),被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营业场所);
(二)被申请财产的数额或者可以进行评价的其他情况的说明;
(三)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开始和结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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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被申请人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财产保全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审查和财产保全期间担保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第五十一条 对于诉讼行为以外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适用本法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对本法所未涉及的问题,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并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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