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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财产保全情形包括
发布时间:2023-11-26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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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财产保全情形包括:

一、案件性质不明确

在一些情况下,案件的性质可能并不明确,即无法清楚地界定是属于需要财产保全的案件还是其他类型的案件。这种情况下,法院往往会倾向于不予财产保全。

二、财产保全请求不合理或不具备紧急性

财产保全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利益,但如果财产保全请求本身就不合理或者没有紧急性,法院通常不会批准财产保全措施。例如,请求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充分,无法证明对方存在财产损害的风险。

三、申请主张不具有合法性

财产保全的申请主张必须具备法律的合法性。如果当事人的申请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院会认定申请不具备合法性,从而不予财产保全。

四、申请人没有提供足够的担保

申请人在请求财产保全时,可能需要提供一定的担保。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供足够的担保,法院会认为其无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进而决定不予财产保全。

五、其他适用情形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还有其他一些特定情形下也可决定不予财产保全。如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重大利益,或者当事人因故意行为自招致损失,法院有权拒绝予以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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