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人:XXX法院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查本案材料及听取双方证据陈述、质证等程序后,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正处理纠纷的原则下,根据如下事实和理由作出以下裁定:
自XX年XX月XX日起,申请人提起XX案件,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院遂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对有关财产进行了冻结、扣押等操作。
在进一步调查取证中,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经过充分沟通与协商,就本案纠纷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署了调解协议,确认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并表明愿意主动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经审查,本院认为,由于申请人已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且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各自权利义务清楚,不存在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必要性。故撤销在XX年XX月XX日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解除有关财产冻结、扣押等操作。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经本院签发并送达后执行。法院经向当事人及相关各方送达裁定书后,即可解封被冻结财产、解扣被扣押财产,并通知相关金融机构解冻相应账户。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特此裁定。
XXX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