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起诉书要写财产保全费
在进行民事诉讼过程中,当申请财产保全时,起诉书中需要明确写明财产保全费用。
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期间,为了防止被告人恶意转移、毁损或者以其他方式使原告获得的赔偿权利无法实现,法院可以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相应保全措施。这些措施可能需要一定的费用来支付执行人员的工作及其它相关支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申请人在起诉书中应当明确提及财产保全费用,并且提供明确的金额标准或者计算方法。这样一来,法院便可按照申请人的请求,裁定财产保全费用的数额并责令被告支付。
具体来说,起诉书中的财产保全费用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执行人员的劳务费用是其中重要的部分。执行人员在执行保全措施的过程中,给予的劳动应得到合理报酬。因此,在起诉书中应当准确列明执行人员的劳务费用标准及执行时间,以便法院核定后责令被告支付。
其次,根据实际需要,还有可能发生一些额外费用。例如,保全所需的设备使用费、保全拍摄或记录的花销等等。在起诉书中应当具体提及这些额外费用,并尽量明确计算方法和数额。
最后,要注意,在起诉书中列举财产保全费用时,应当遵循合理公平的原则。不能过高地索取费用,也不宜过低以至于无法满足实际需要。
总之,在起诉书中明确写明财产保全费用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明确指出这些费用,法院才能更好地裁定被告支付的数额,确保执行人员充分得到应有的报酬。同时,这也有助于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